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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冶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党某。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党某离婚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冶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区法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覃某支付财产抵折款11000元,诉讼费15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67元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冶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区法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