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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杨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忠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