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杨忠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主文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忠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