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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西强与马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西强,马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何西强,男,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胡益成,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英国,男,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高国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西强诉被告马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西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西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西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何西强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