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西强与马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西强,马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何西强,男,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胡益成,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英国,男,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高国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西强诉被告马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西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西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西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何西强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