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鹏诉康丽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兰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康某某,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2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