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鹏诉康丽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兰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康某某,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2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