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