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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