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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告白贵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白贵林,刘芳芳,常强,纪春霞,刘文亮,谢俊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5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负责人宋海斌,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艾华,深吸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贵林。被告刘芳芳。被告常强。被告纪春霞。被告刘文亮。被告谢俊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告白贵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