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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兴萍与康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萍,康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石兴萍,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康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萍与被告康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