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兴萍与康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萍,康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石兴萍,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康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兴萍与被告康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