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成义与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义,王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白成义6。被告王恒。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成义与被告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成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告王恒驾驶的价值10000元的冀F*****号小型客车一辆,原告白成义已提供现金1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恒驾驶的冀F*****号小型客车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