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洪斌与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斌,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张洪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7X,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业堂。申请人张洪斌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109543.10元,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底层内的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C×××××号货车(车主为珠海市斗门创业胶袋制品有限公司)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限额为109543.1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