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胡某。被告:陆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黄田畈镇民乐村,现住意大利泰拉摩省坎波利市圣多洛弗黎欧镇米拉比利街14号(VIAMIRABILII14SANTONOFRIOCAMPLITERAMO)。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003077620。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丁莉针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