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周井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周井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法定代表人吕茂春。委托代理人卢新峰、王黎明。被告周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被告周井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