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凯与桑万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桑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张凯,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容、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桑万昌,居民。原告张凯诉被告桑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桑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凯借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桑万昌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凯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桑万昌外出打工,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凯如发现被执行人桑万昌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