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江某。被告:谢某甲(曾用名谢圣福)。现下落不明。原告江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乙,现就读桐乡市某中学高二年级。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生育儿子后,被告开始无心上班,置家庭父母妻儿于不顾,沉湎赌博,甚至编造请假理由离厂外出参赌。原告及其父母多次规劝,而被告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因此原被告经常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趋恶化。2008年五、六月间,被告以外出创业为由,去桐乡市新生承包鱼塘养殖虾类而离家。离家初期被告不定期回家看望家人或电话联系,而后回家次数越来越少,电话虽偶有联系,亦是原告主动拨打。自2011年至今足有四年时间,被告既没有回家,又更���了手机号码,音讯全无。原告及家人亲友多方打听寻找,无人知晓,下落不明。在这失联四年期间,原告上奉公婆,下育儿子,疲于工作,身心俱伤。期间,曾有多名陌生人找上家门,向被告追讨赌债。鉴于被告沉湎赌博,不思悔改,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与家人失去联系长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谢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乙(现读高二)。2011年下半年起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桐乡市屠甸镇汇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四年余,足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儿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婚生子即将年满十八周岁,故本院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在本案中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谢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 判 长 朱雪江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