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桂杰、鞠爱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桂杰,鞠爱喜,杨兵,宋秋香,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杨桂杰。被告鞠爱喜。被告杨兵。被告宋秋香。被告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59号-1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桂杰、鞠爱喜、杨兵、宋秋香、青岛瑞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