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980施月明与王春蕾、夏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月明,王春蕾,夏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施月明(曾用名施学明)。委托代理人薛忠,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蕾。被告夏俊峰。原告施月明诉被告王春蕾、夏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忠、被告王春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月明的委托代理人薛忠、被告王春蕾、夏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月明诉称,王春蕾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在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后重新办理借款总凭证及被告已付款明细,被告于2013年农历年底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归还借款30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春蕾、夏俊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春蕾、夏俊峰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春蕾辩称,2006年起其陆续向朱美芬借款累计50万元。2010年,朱美芬说家里要装修,现还她10万元。当年年底好像是小年夜前一天晚上,其和夏俊峰一起去朱美芬家,当时她不在家,她儿子施建荣在家,其把10万元及利息给了施建荣,施建荣找不到笔就没有写给其写收条。2011年春天,我重新写了40万元的借条给朱美芬,后来朱美芬说这张借条丢了,我又给她重新补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2013年底其还了10万元,到农历2014年12月26日其出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朱美芬的丈夫施月明。因为其不记得曾经在2010年底还过这10万元,在出具50万元借条的当天,其想起在2010年还过10万元的事情,但是不确定,朱美芬认为其没有还过这10万元。在出具50万元的借条当天,其又还了30万元,在借条上写了“欠10万”。被告夏俊峰答辩,2010年年底一天晚上其和王春龙去朱美芬家还钱,当时其拿了十万元和一个银行信封,信封里是二万元,当时朱美芬不在家,她儿子施建荣在家,施建荣提出写收条,但没有找到笔。经审理查明,农历2014年12月26日,王春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王春蕾向施学明共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正。于2013农历年底还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于2014农历年底还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正。(欠10万)。”王春蕾、夏俊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借条、证明、户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春蕾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王春蕾称在2010年年底已回归1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施月明亦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王春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施月明要求被告王春蕾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借贷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春蕾与被告夏俊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蕾、夏俊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施月明归还借款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施月明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7670660010141007360)。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春蕾、夏俊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王春蕾、夏俊峰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