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永根与田其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根,田其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周永根。委托代理人:王根良。被告:田其彬。法定代理人:田元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根诉被告田其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永根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永根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