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第九组。被告王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泉魏庄三府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