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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第九组。被告王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泉魏庄三府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