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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农永留与涂明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永留,涂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农永留被执行人:涂明水本院在执行农永留申请执行涂明水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