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农永留与涂明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永留,涂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农永留被执行人:涂明水本院在执行农永留申请执行涂明水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吴应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