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向阳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许向阳,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7日。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5210316-7,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法定代表人石平德,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景兰江,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向阳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向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审理中达成和解协议,许向阳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朱秀梅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