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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6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茂霖与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霖,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626-5号原告:陈茂霖。委托代理人:张燕,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汉平。委托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茂霖诉被告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茂霖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0元,减半收取37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茂霖负担。审 判 长 楼煜��人民陪审员 何 京 伟人民陪审员 杨 菁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雪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