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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少磊诉被告河南省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磊,河南省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6号原告宋少磊,男,汉族。被告河南省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少磊诉被告河南省七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少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少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少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