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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锦凤与深圳明捷玉润玉石珠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凤,深圳明捷玉润玉石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王锦凤。被执行人深圳明捷玉润玉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华南发展中心13A层13A17号,组织机构代码31173762-4。法定代表人王鹤霖。申请执行人王锦凤与被执行人深圳明捷玉润玉石珠宝有限公司劳动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88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明捷玉润玉石珠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2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注册地址经营,现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经向各大银行、工商、证券、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催促其履行本案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伟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