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根生与丁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根生,丁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94号原告:黄根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丁陈林,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黄根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丁陈林的627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施巨文所有的房地权证合蜀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根生为防止被告丁陈林隐匿或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陈林银行存款62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挺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