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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自贡久大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自贡久大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299号富安大酒店七楼。负责人贾平。被告自贡久大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舒平镇金鱼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自贡久大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29元,减半收取289.64元,由原告自贡市贡井玻纤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李宁川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