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白X(原告之父),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杨××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白××负担。审 判 长 刘 蓓人民陪审员 刘惠敏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