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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白X(原告之父),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杨××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白××负担。审 判 长  刘 蓓人民陪审员  刘惠敏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