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5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