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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5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