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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昕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806号原告李佳昕,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晖,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9-1号(2门)。经营者董明明,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李佳昕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雨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晖,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经营者董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沈阳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暨房管家不动产云峰店NO.001经营者:董明明,在清楚了解原告家庭的以往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下,在原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之前,多次承诺可以为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欺骗误导原告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但在实际房屋交易过半时,却无法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公积金贷款十原告购房的一半资金来源,而正是因为被告承诺保证可以为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才促使原告与房主达到交易,并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现在被告无法实现之前的服务承诺,十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服务费,作为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补偿。铁西区霁虹工商所,已经对此事进行调解,但是,被告不接受调解。工商所的同志建议原告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并为原告出据了相关证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购房信息服务费6600元整;二、被告退还原告公积金贷款评估费300元整;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这种情况不是我们被告中介造成的,是原告个人的原因,我们只是在办手续中有一点小误导,但是没有欺骗,这件事情我们一直在给协调,之后是原告自己不同意我们协调,把手续全部拿走了,说以后的事情原告自己处理。被告是帮助甲乙双方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需要甲乙双方提供材料真实,丙方正常办理,前期所有服务全部做完,甲乙双方自行要求个人办理,与丙方无关,丙方已经完成。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购买房屋,并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甲方):闫立夫、邢树林买方(乙方)李佳昕丙方:沈阳市铁西区中联房管家房产信息服务部。第一条:乙方经过充分了解,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铁西区北四西路1甲13号2-3-3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价格人民币330000元;第三条:第一款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购买定金,并直接支付给甲方。第三款乙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160000元;第四条第七款: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依照丙方安排于5天内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如因其中一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不办理导致本合同无法按期进行的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保证在本起不动产买卖中向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如因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效等原因导致该买卖无效或产生相应损失,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第八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办理按揭、不动产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与资料并保证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如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与资料,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不积极配合手续的进行,导致相关手续不能如期完成,产生相应损失,由该责任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并于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信息服务费人民币6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现涉案房屋已更名至原告名下。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和爱人分别到各个所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原告目前的情况因为家庭第三次贷款,都不能办理贷款。原告称被告在与原告签合同之前,原告将此信息告知被告,被告仍然表示可以办理贷款,于是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不动产买卖合同、收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居间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对此均予承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居间人已经履行了向原告提供买卖房屋的房源信息等相关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第八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办理按揭、不动产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与资料并保证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如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与资料,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不积极配合手续的进行,导致相关手续不能如期完成,产生相应损失,由该责任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对自己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是明知的,且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换购房信息服务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换公积金贷款评估费的诉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佳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佳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