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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周邦国与赵俊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国,赵俊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81号原告:周邦国,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俊起,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卜伟,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邦国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19元。被告赵俊起辩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也由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部分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赵俊起到案外人鲍辉处为建房事项找鲍辉时,与鲍辉的亲戚原告周邦国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发生殴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医疗费5130.48元。因原、被告双方打架后,经颍上县公安局颍公(+)行罚决字(2015)1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赵俊起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14719元。另查明:颍上县人民医院出院医嘱,建议原告休息4-6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打架后,被告赵俊起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3、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4、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所花医疗费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俊起与原告周邦国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赵俊起对原告周邦国实施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被告赵俊起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5130.48元、误工费3129元(74.5/天×42天)、护理费682.5元(97.5元/天×7天)。因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殴打,其精神受到了一定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为宜。以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941.98元。原告诉讼请求中,部分经济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俊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邦国各项经济损失10941.9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俊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家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伤害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