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八仙筒镇温都哈日村与王玉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仙筒镇温都哈日村,王玉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八仙筒镇温都哈日村。法定代表人:宝立军职务:村主任。被告王玉芬,女,汉族,5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八仙筒镇温都哈日村诉被告王玉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八仙筒镇温都哈日村撤回对被告王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振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