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林荣与董月华、祝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荣,董月华,祝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黄林荣。被告:董月华。被告:祝有根。原告黄林荣为与被告董月华、祝有根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董月华的借款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原告黄林荣已就被告董月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安市公安局报案,故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林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56元,退还给原告黄林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