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聂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聂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惠某,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某,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聂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聂某向申请人惠某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马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四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聂某、马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惠某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惠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