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诉弥渡供电公司、许某某、云南省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弥渡县弥城镇人民政府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云南省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祥城镇黄家村委会**组玉波营。被执行人:云南省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地址: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楚大高速公路口。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系该大队队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弥渡供电公司、许某某、云南省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弥渡县弥城镇人民政府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二0一五年十月月九日书记员 房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