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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0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熊绍山,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熊绍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二三月间,被告人宋某某隐瞒其已经从上海曦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无任何采购职务的真相,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百脑汇广场被害人张木钦开设的凌卿手机专卖店及被害人马某某开设的冬瓜手机摊位,以曦鼎公司的名义骗得多部移动电话,具体分述如下: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陈甲店内华为MT7-CL0016G及32G移动电话各一部。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陈甲店内华为荣耀6PLUSPE-TL20型移动电话一部。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陈甲店内华为MT7-TL1032G移动电话一部。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陈甲店内MT7-TL1032G移动电话、华为荣耀6PLUSPE-TL20型移动电话各一部。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店内iphoneA158616G金色、白色移动电话各一部。综上,经估价鉴定,被告人宋某某共计诈骗数额价值人民币28535元,所骗赃物由被告人宋某某处置。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在百脑汇广场商量手机还款问题,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知道被害人已拨打电话报警,仍等在现场直至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了其余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姬某某、严某、陈乙的证言、曦鼎公司出具的说明、送货单、收款收据复印件、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谅解书、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