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3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洪集镇西村新楼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07272318。被告:陈某,女,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试验区三元乡花园村塘坊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20207176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 国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