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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8号原告王某,女,中国国籍。被告游某,男,中国台湾,证件号码004141950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苑亚洲审 判 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