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8号原告王某,女,中国国籍。被告游某,男,中国台湾,证件号码004141950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苑亚洲审 判 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