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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雅露与付四群、凡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雅露,付四群,凡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崔雅露,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百炉屯村大街***号,居民。身份证号:4101021990********。被告付四群,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城关镇西迟营路西富裕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127221972********。被告凡仙,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城关镇西迟营路西富裕村***号,居民,系被告付四群之妻。身份证号:412722197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熊东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了原告崔雅露诉被告付四群、凡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邓春玲审判员  黄运动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