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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方文与甘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文,甘文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张方文。委托代理人:王同胜,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文举。委托代理人:薛彦山,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文诉被告甘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方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方文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