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方文与甘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文,甘文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张方文。委托代理人:王同胜,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文举。委托代理人:薛彦山,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文诉被告甘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方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方文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