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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魏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晋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