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魏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晋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