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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克智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丁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克智,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丁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胡克智,男,汉族,咸阳市兴平县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辊厂。法定代表人刘会生,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丁晓林,男,汉族。胡克智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丁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咸阳市秦都区新跃福利胶辊厂、丁晓林偿还胡克智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4892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回56612元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案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3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