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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9月29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说明未到庭的具体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