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9月29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说明未到庭的具体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