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友祥与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曹友祥。被告丁海兵。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曹友祥与被告丁海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友祥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曹友祥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一五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