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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友祥与丁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曹友祥。被告丁海兵。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原告曹友祥与被告丁海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友祥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曹友祥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一五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