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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翠兰与天山区文艺路丰马牛大香集房屋租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兰,天山区文艺路丰马牛大香集房屋租赁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694号原告:何翠兰,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天山区文艺路丰马牛大香集房屋租赁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号。经营者:汤华,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兰与被告天山区文艺路丰马牛大香集房屋租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翠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