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庆义、宋述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06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刘庆义。被执行人宋述增。被执行人宋成良。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与被执行人刘庆义、宋述增、宋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