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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兆余与赵云河、杨希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余,赵云河,杨希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3号原告:刘兆余,男,汉族。被告:赵云河,男,汉族。被告:杨希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余诉被告赵云河、杨希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余以被告赵云河、杨希海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云河、杨希海的银行存款196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吉旺自愿以其名下的夏利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兆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云河、杨希海的银行存款19611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