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黎义雄与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东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义雄,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东山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06号原告黎义雄,男,住长沙市天心区,身份证号码:×××251X。委托代理人柯少吟、张昊,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杨东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艺辉、邹文泉,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东山派出所,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K3081246-X。负责人莫锡连,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姚柱平,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定刚。原告黎义雄因与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企石分局东山派出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义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义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义雄承担。审 判 长 余燕飞代理审判员 李洪朝人民审判员 李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