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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刘恩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娜,刘恩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娜,居民。被执行人刘恩远,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丽娜与被执行人刘恩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4年1月2日向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1531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285元、执行费61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津M×××××号东风裕隆牌汽车一辆和三间房屋予以查封,对上述财产的处置需等待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恩远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赵长虹助理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