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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秀连与侯生、侯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连,侯生,侯志,侯满,侯永学,侯永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田秀连委托代理人赵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碾子峪镇大屯村。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侯生被告侯志被告侯满被告侯永学被告侯永孝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连与被告侯生、侯志、侯满、侯永学、侯永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秀连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