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非审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与贾秀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贾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尹迎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贾秀军,1966年6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对贾秀军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