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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与贾秀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贾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尹迎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贾秀军,1966年6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国土资源局对贾秀军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隆国土执罚(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