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唐某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邵东县城港龙宾馆开了8710号房间,与彭某某、周某某一起来到该房间内。之后,被告人唐某某打电话邀请李某某到港龙宾馆8710房间来吸食麻古。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提供了“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下同)、吸毒工具,与李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在港龙宾馆8710房间内吸食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尿液检测报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麻古,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