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56220000-X。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某某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30530000-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杨凌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梁 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泽飞 搜索“”